刘显中律师亲办案例
房地产纠纷:原告证据无原件,诉讼请求被驳回
来源:刘显中律师
发布时间:2005-10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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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纠纷:原告证据无原件,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是本人代理的一起房屋侵占纠纷,原告曾经于2001年起诉要求被告腾让房屋,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决生效后,原告申请强制执行,但执行无果。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占用房屋的损失30万元。 本人接受被告委托,了解到委托人确实在讼争房屋内居住,以及上次判决情况,我的心凉了,这样的案件有何回旋余地?在劝说委托人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,我苦思破敌良策。损失金额问题当然是争议的焦点,其他的争议焦点呢?应当从证据上寻找突破口,不能轻易缴械。于是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依法参加了2004年3月16日的庭审过程。 对方代理律师胸有成竹,我只得避实击虚,发表答辩意见:一、原告主体不适格,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,应当驳回原告起诉;二、原告应当对其享有房屋收益权、侵权人、财产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,现原告证据不足,诉讼请求应当驳回。接下来原告提供了上一次的判决书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鉴定结论(原告已申请法院对房屋租金进行了鉴定),但前二个证据均没有原件,我依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关于“证据应当提供原件”的规定提出质证意见,指出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,没有证据效力。对后一证据从鉴定依据、基准日、起止时间、假设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质证,其实我知道除非奇迹出现,否则法院一般会采纳鉴定结论,所以希望只能寄托在前者。最后法院要求原告限期提供原件。 庭开完了,我就等着法院通知质证原件。忽然有一天下午书记员给我打电话,让我去拿判决,我心想:原件未质证怎么判决?于是问:怎么判的?驳回了。回答简单、干脆、平静。取回判决书一看,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,果然栽在复印件上。 可见原告证据准备工作以及被告应对策略对案件结果影响非常大,不可不慎。如果原告提交了原件,被告肯定败诉;如果被告答辩或者质证时认可复印件,被告也将败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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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显中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29***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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